关于从疫情地区来沪人员进行医学观察的紧急通知

按照上级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防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经4月28日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从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疫情地区来沪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医学观察的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从疫情地区来沪人员及其家属包括:本所及在本所园区内工作的外来人员中,因公或因私从疫情地区归来的人员;本所及所内各单位和部门联系、接待的从疫情地区来沪的人员;本所及所内各单位和部门所属的人员,其家属或亲朋从疫情地区来沪的。
二、对于自上海市政府发布防范“非典”的八项通告(4月23日,沪府发[2003]28号)以后(含4月23日),从疫情地区来沪人员及其家属,必须填写《从疫情地区回沪人员情况申报表》交所办公室,立即在家医学观察两周,并向所在街道报告。在家期间,须每日进行体温检查,且不得离家外出活动,否则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除名处理;医务室、所在单位或部门须保持与在家医学观察人员的联系,每日了解其健康及活动情况。此项规定适用于所有从外地(不仅限疫情地区)来沪人员及其家属。
三、对于4月23日以前从疫情地区来沪人员及其家属,应填写《从疫情地区回沪人员情况申报表》交所办公室,并从即日起在家医学观察,并向所在街道报告。在家期间的管理规定同以上第二条。医学观察期间无异常情况的,可从5月6日起恢复正常上班。
四、自发文之日起,所属各部门应暂停邀请并劝阻外地人员来沪。因特殊情况必须来沪的,须进行体检并填写《健康申报表》,经向所办公室请示同意后,方可进所。此类人员的住宿与就餐由其自行解决。
五、自发文之日起,对于亲朋计划从外地来沪的,应坚决劝阻。
六、重申“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沪府发[2003]28号)的八项规定,重申我所“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科沪核办发[2003]9号)和“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补充通知”(科沪核办发[2003]10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在五一期间外出的、未劝阻亲朋从外地来沪的,在其医学观察期间作为事假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