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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党的建设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国科学院党的建设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等院内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党的建设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为扎实推进我院“率先行动”计划和“创新2020”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党的建设工作坚持围绕创新、服务创新、促进创新,坚持属地化管理和系统内指导相结合,发挥好党的建设工作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
第二章 院党组
第四条 院党组是全院工作的领导核心,领导全院各级党组织的工作。落实党的建设工作责任制,院党组是推进全院党建工作的责任主体,重点履行好指导、用人、保障、管理、考核责任。院党组书记是推进全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副书记是具体责任人,党组成员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依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基层联系点制度,党组成员定期到联系点调研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坚持把党的建设工作与科技创新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同步考核。院党组把党的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研究讨论并提出指导性意见。院党组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党的建设工作要点并督促落实;每五年组织召开一次全院党的建设工作会议。院党组通过组织教育培训、经验交流、专题调研、工作考评、制度建设等方式,指导和推进全院党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院党组承担全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院长、院党组书记是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反腐倡廉建设领导责任。加强全院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自身建设,发挥好各分院纪检组的属地化管理职责,推动全院各级纪检组织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环境。
第三章 院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院党组设立院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院党组书记任组长,有关院领导担任副组长,驻院纪检组、办公厅、人事局、京区党委、监察审计局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京区党委。领导小组对全院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筹规划、推动落实。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督促检查,重点履行好协助、推进、教育、监督和带动责任。
第八条 院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重大部署,研究制定我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工作要点;了解掌握、督导检查各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统筹安排全院党的建设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向院党组提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动院属各单位落实基层党的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院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根据会议的内容,可扩大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同志参加。领导小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章 分院党组、企业党组,各分院系统直属单位党委
第十条 院党组委托各分院党组负责特定区域内的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组的各项决策、部署;按职责要求做好分院系统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分院机关和直属研究所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一条 各分院应设立分院系统直属单位党委,与分院党组合署办公,加强与地方党委的联系协调,领导和统筹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院党组委托企业党组负责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全资和控股企业、党的关系在中科院系统的参股企业以及院委托国科控股管理的企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指导院及院属事业单位直接投资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章 基层党组织
第十三条 院属各单位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促进研究所及相应单位的改革与发展。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需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聘干部中,发挥好党组织的主导作用;在制度建设、人才选聘、“3H”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是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兼任行政职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要把党的建设工作作为首要职责;担任党内职务的行政负责人要落实“一岗双责”要求,积极做好党的建设工作。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积极拓展党建工作的载体和抓手,推动党的工作与中心工作有机结合、良性互动、高效协同,更好地引领、服务和推进中心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承担集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承担主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团队负责人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各单位纪委和监察审计部门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坚持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岗位配置专兼职结合制度,科研型的党委书记配备一名管理型的党委副书记。党员人数超过300人的研究所,应设置专门的党委办事机构、专职的党办主任或党务主管。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一般占党员总数的0.5%-1%,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比例。保证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保障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投入,党建工作日常经费和党员经常性教育经费从行政经费中列支。规范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及时向党员通报党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加强宣传思想工作和创新文化建设,重点宣传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与政策,宣传优良传统和创新文化、宣传优秀人物和典型经验,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和青年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敬畏党纪国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追求真理、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科技价值观。认真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从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科学精神的高度,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结合老干部队伍特点,丰富活动内容、创新工作方式,更好地发挥党组织凝聚老同志、服务老同志的作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党委对本单位各党总支、党支部实施领导,结合“率先行动”计划暨全面深化改革纲要的推进落实,定期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党支部工作,定期召开支部书记工作例会。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及时调整基层党组织设置。督促各党总支、党支部定期组织好“三会一课”等活动,按时组织换届选举,重视发展党员工作,积极吸收科研骨干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党组织,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在科技创新中发挥好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党委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各单位党委每年听取1-2次群团组织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意见,把党建带群建要求落到实处。各单位党委要加强对职代会制度的落实,加强对职代会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党委要高度重视统战工作,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侨联组织的政治领导,指导和支持他们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第六章 党的建设研究机构
第二十二条 院党的建设研究会和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两研会”)是全院组织开展党的建设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的平台,在努力提高党的建设工作科学化水平中发挥“思想库”作用。“两研会”课题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加大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传播力度。鼓励各单位加强党的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推动党建工作创新,不断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支持各地各单位之间联合开展各类务实、高效的党的建设工作研究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科研院所专业委员会是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的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京区党委。院属各单位要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该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类研究交流活动,在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分院党组、企业党组,京区党委、沪区党委、分院直属单位党委,院部机关党委,各单位党委、共建单位党委适用本规则。院属高校参照本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与本规则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的解释权在院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