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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党章:党员不得不知道的党章知识(三十四)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如何召开的
党章第十八条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证正常情况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能够按期召开,党的重大问题都可以经过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使全国代表大会真正成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选好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是开好全国代表大会的重要基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是由各级党组织在广泛发扬民主基础上选举产生的。通常情况下,党中央要提前一年发布关于下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全党按照省(区、市)、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划分若干选举单位,由这些选举单位按照党章规定和中央要求,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选举产生出席下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在坚持先进性的同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年龄、性别、民族、身份等方面都有适当的比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对选出的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大会提交审查报告。对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目的是为了考察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党章规定,代表在政治上以及其他方面是否符合条件,以便保持全国代表大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纯洁性。
在选好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同时,党中央还要组织力量起草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的报告、党章修正案,开展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领导机构的人事准备工作。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中央委员会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决定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讨论并通过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决定将文件提请全国代表大会审议。
大会期间,代表们要听取和审査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的报告,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和决定党的重大问题,选举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