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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党规: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6/07/14 | 【 【打印】【关闭】

 

 

  中央同意《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当前,要支持、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的情况,要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年来的实践证明,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一是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搞多党轮流执政,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二是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三是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以人为本,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做的工作很多,涉及方方面面。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当前要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支持、规范和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二是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的作用。

  

  一、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具体制度,进一步增强代表工作的实效,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提高代表审议议案、报告的水平和效能。 

  

  1.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代表要履行好这项职责,必须知情知政。为此,要向代表提供多方面的信息:在每年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请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在京代表通报改革发展稳定和审判、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将有关材料印发京外代表,并为在京代表、港澳代表举办报告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的情况,寄送常委会公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以及国际、国内形势的有关报告等;全国人大财经委应向代表寄送经济形势分析的有关资料;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事机构应向代表寄送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印发省级人大代表的资料,同时印发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

  

  2.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使代表了解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了解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和其他工作情况。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可以根据情况将草案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3.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创造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后,分别将各项报告发给代表,请代表提前审阅。在代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时,有关机关必须派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议案和报告作出修改。

  

  (二)改进代表议案工作,提高议案提出和处理的质量。 

  

  4.明确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和范围。依据法律规定,代表议案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由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二是内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是属于要求列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代表议案的范围主要包括: (1)制定法律、修改现行法律和解释法律的议案; (2)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宪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议案; (3)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凡属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务,以及其他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应作为议案向全国人大提出。

  

  代表提出议案,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法律案最好有具体条文和说明。

  

  5.规范代表提出议案的程序。为保证代表有充裕时间酝酿、提出议案,除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代表议案外,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为使联名附议的代表充分了解议案内容,体现联名提出、共同负责的精神,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应向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名提出。

  

  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6.改进对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应与提议案人联系沟通,听取意见。对条件成熟、能够列入大会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建议列入会议议程;对不能直接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工作计划。有关机关在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进行相关工作时,应邀请提议案人参加相关活动,在提请审议相关法律草案时,应反映吸收代表议案内容的情况,并邀请提议案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审议。

  

  (三)完善有关工作制度,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及处理的质量。 

  

  7.明确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和程序。代表应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增强针对性和可行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应加强组织协调工作,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

  

  凡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或者没有实际内容的,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8.认真负责地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进行整理和研究,提出分析报告,拟定承办意见,会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好交办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应建立健全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责任制,严格处理程序,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负责研究处理。需由几个部门联合承办的,应指定主办单位负责牵头,共同提出处理意见。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处理意见,并答复代表。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给予明确答复;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原因。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代表提出的对全国人大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按上述要求认真处理;对其他机关、组织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加强处理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对确定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组织力量跟踪督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应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次全国人大会议。

  

  (四)加强和规范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 

  

  9.明确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内容和原则。代表参加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增强参加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主动性和责任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应邀列席或者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等。

  

  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共同安排。

  

  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统一安排,代表可以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考察。

  

  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根据本人要求,经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10.改进和加强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视察和专题调研是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重要形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于每年年末进行一次集中视察,时间为一周左右。视察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有目的、有准备地进行。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增强视察的实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将代表在视察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交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后答复代表,并将代表视察的情况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于每年年中进行一次专题调研,时间为一周左右。专题调研的题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也可以由代表根据国家工作的大局和实际情况确定。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形成调查报告,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研究处理。

  

  11.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代表应通过多种渠道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代表可以通过由代表小组召开座谈会、代表电子信箱和人大网站等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联系人民群众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对代表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等信件和当面反映的有关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加强督办工作。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五)为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12.提供经费和时间保障。要适当增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列入中央预算。代表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

  

  13.提供服务保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其办事机构内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根据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确定必要的工作人员,为代表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代表联络处的业务工作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指导,工作经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补助。

  

  二、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 

  

  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是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保证,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

  

  14.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立法制度,继续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逐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对于保证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更好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统筹兼顾好各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好全国人大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要进一步贯彻执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制度,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的意见,扩大立法民主,提高立法质量。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尤其是需要设定普遍性的公民义务的特别重要的法律案,应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公布草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要在立法工作中防止“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等问题,保证制定的法律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

  

  15.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要明确全国人大监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2)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监督项目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后决议的形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委员长会议集体作出决定。 (3)不包办代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既要监督,又要支持,不代行“一府两院”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要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思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准题目,抓住关键,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的基本形式,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对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应在进行被动审查的同时,有重点地加强主动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要推进司法机关内部启动审判监督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畅通法律规定的再审渠道。对人民群众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的司法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仍有不同意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将重新审判的结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

  

  16.规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专门委员会除依法提出法律案外,对其他国家机关负责起草的法律案,应提前了解起草的进展和动态,并在相关法律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先行组织审议,提出审议报告。法律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就该法律案继续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并派人参与法律委员会的统一审议。

  

  专门委员会应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做好前期各项工作;对常委会执法检查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要跟踪督查,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改进工作并向常委会提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对“一府两院”承办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督办。

  

  17.建立和完善若干具体工作制度,促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除制定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办法外,还应抓紧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一是改进会议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委员长会议的报告形式,明确汇报重点,提高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议事制度和组织工作,也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加以改进。二是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要加强对信访动态的综合分析,做好信访件的交办、督办工作。要把人民来信来访中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解决。要把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与了解社会动态、完善预测防范机制、畅通与人民群众联系渠道结合起来,努力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三是建立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系统培训制度。要以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作等基本知识为基础,以法律案和各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计划和预算的审查、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处理、代表职责等为专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对代表的系统培训。四是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大力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要进一步充实全国人大机关的专业人员,扩大全国人大机关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对全国人大机关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和近年从学校毕业后直接到机关工作的干部,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组织他们到基层挂职锻炼,使他们了解国情,接触群众,增长才干。

  

  18.从制度上保证和加强党对全国人大工作的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党中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保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的决策。全国人大会议的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安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准备制定的政治性法律和重大的经济法律,有关法律起草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法律审议中重大的分歧意见,以及监督和决定重大事项、干部任免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党中央决定或者批准后再进入法定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将党组织临时关系转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组成临时党支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党内组织生活,统一党员的认识。全体党员都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以自己的模范行动,与党外同志一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